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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近日,2022年度省政府規章新制訂項目《廣東省非現場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在省司法廳官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時間截至今年8月7日,其中明確了采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移動監控執法的,移動設備布點、移動設備巡查路線應當相對固定,并向社會公示,盡量減少對居民區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擾。
非現場執法能實現監管目的 原則上不現場執法
關于《辦法》的起草說明介紹,全面推行非現場執法方式,既是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人少事多難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也是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下,有效減少執法現場接觸的有效途徑。《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現場執法信息化建設納入數字政府建設統一規劃,加強對非現場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何為非現場執法?《辦法》解釋,非現場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施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與當事人非接觸性的行政執法活動。
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可以根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未對非現場執法作具體規定。為進一步落實好這項規定,《辦法》從制度建設方面入手,依法嚴格規范“非現場執法”的事前告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流程。
開展執法監管應遵循怎樣的原則?《辦法》明確,行政執法主體通過非現場執法方式能實現執法監管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執法,不能實現的,應及時開展現場執法,不得行政不作為。
電子監控投入使用應提前30日公示
對于電子技術監控執法,《辦法》作出了專門規定,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該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定案依據。此外,設備設置地點應當有明顯可見的標識標志,正式投入使用30日前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以及其他方便社會公眾知悉的渠道公布。
采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移動監控執法的,移動設備布點、移動設備巡查路線應當相對固定,并同樣提前30日向社會公示,盡量減少對居民區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擾。
《辦法》還明確,不得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并由市場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罰款;定期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推動源頭治理,嚴禁以罰代管。
在線監管系統執法方面,《辦法》規定,利用在線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執法,應當采用電話、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
《辦法》同時要求,行政執法主體開展非現場執法,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提出聽證要求等權利。此外,要為當事人線上查詢行政執法信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不得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對采集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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